省人大政协大楼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把省人大政协大楼建设成环境优美、文明安全、管理有序的办公区域,根据《省行政中心管理若干规定》(浙政办函[2004]6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凭工作证或省政府办公厅印制《临时出入证》从北门或南门进入,外来办事人员按《省人大政协大楼出入须知》规定,在接待室办理登记手续后一律从北门进入。省人大政协如有会议安排,应事先通知省政府办公厅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单位机动车辆凭省政府办公厅保卫处印发的通行证、非单位机动车辆凭省机关事务局行政处(以下简称行政处)印发的停车证,从南门进北门出。地下车库凭通行证或停车证进入,机动车辆按单位车辆区域和非单位车辆一律停放在仁谐路西侧划定泊的位内。其他办事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仁谐路西侧划定泊位。非机动车辆停放地下非机会车车库。
第四条 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法规。严禁将易燃易爆和化学物品带入大楼和地下车库。严禁在电梯、地下车库等公共场所吸烟。消防设备(烟感报警、自动喷淋排烟设备、消火栓、灭火器)以及疏散标志、应急灯、交通示意牌等,由行政处统一管理、维护、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挪用。
第五条 大楼内监控系统、消防系统由行政处负责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第六条 办公用房由行政处统一分配调整管理。除一楼会议室由行政处统一管理外,其余会议室和接待室由省人大省政协各自管理,办公室内办公用具和设备也由省人大省政协各自配置和更新。
第七条 大楼供配电设备及电网、水电设施由行政处统一维护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供电线路和供水管道,不得使用电炉、电加热器以及其他大功率取暖设备。
第八条 严格中央空调运行使用规定,加强能源节约。夏季最高气温32度或最低26度,冬季最低气温零度或最高7度,中央空调系统才予启用。楼内工作人员下班时要及时关闭办公室电灯、电脑以及空调等电器设备。
第九条 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个人贵重物品,人离开办公室时要做到随手关门。
第十条 禁止擅自对走廊等公共场所进行围隔使用。未经同意,不能在大厅举办展览等活动。
第十一条 楼内外公共部位卫生由行政处负责,不得在车库、走廊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和废弃物,禁止在门厅和走廊墙面、电梯张贴宣传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